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和《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17号)精神,结合省信访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编制原则
1.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2.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3.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坚持决策质量和效率并重。
二、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
1.编制或调整全省信访系统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
2.全省信访系统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事项;
3.信访系统重要规章制度的立改废、重要文件的制定出台;
4.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采取的长期限制性措施;
5.其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不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1.内部行政管理、人事任免、财务等事项
2.行政立法决策
3.突发事件处置决策
四、工作要求
1.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科学、民主、法治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2.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