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全国老龄办,各直属单位: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了进一步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途径”进行合理分流、依法处理,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现就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做好信访投诉请求和法定途径的分类梳理 (一)明确信访投诉请求分类。按照信访目的,信访人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问题(包括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主要分为申诉求决类、揭发控告类、意见建议类、信息公开类。意见建议类因无其他明确的法定途径,可不列入分类梳理范围。重点对申诉求决类、揭发控告类、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进行分类梳理,要根据信访人诉求主体、具体目的,做好正常民政业务办理与信访、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能够通过其他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与一般信访的区分,厘清信访受理范围,为依法导入不同法定途径提供依据。 (二)明确法定途径分类。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对民政领域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涉及到的法定途径进行梳理。对申请申报办理民政业务的投诉请求,按权力法定要求梳理清单,明晰相关权责要求及办理程序;对不服民政部门及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信访投诉请求,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逐一对应列出可能的司法及其他法定救济途径清单。各地可根据本部门具体职能和信访投诉请求类型,细化明确处理问题可能的法定途径。对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能够通过信访途径以外的法定途径处理的,导入这些法定途径依法按程序处理。 二、分类导入相应的法定途径办理 (三)引导到民政法定业务办理途径。对应当通过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法定途径申请申报办理民政业务的,按照法定职责或权力清单,引导通过相应途径办理;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民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引导通过行政处罚途径处理;举报干部违规违纪的,引导通过纪检监察途径处理;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引导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办理。 (四)引导到司法及其他法定救济途径。对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引导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处理。民政系统内干部职工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引导通过申诉途径处理;民政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劳动人事争议,引导通过调解仲裁途径处理。其他属于政法机关管辖的,引导通过司法程序或相应法定救济途径处理。引导通过上述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应当提示信访人必须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起诉、申诉等)主体、受理范围、程序和时限等条件下提出。 (五)依法做好信访投诉请求办理工作。对属于民政部门职权范围,无法导入其他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依照《信访条例》、《民政信访工作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三、加强民政系统内外的衔接配合 (六)加强部门内分工协作。各级民政部门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要把此项工作作为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和重要抓手,指导、协调各内设机构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畅通依法办事的路径,加强各环节之间的衔接配合,防止信访投诉请求在部门内部空转。信访工作机构要负责做好分流、引导工作,提高窗口服务质量,推动信访投诉请求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其它内设机构要负责做好与业务职能相关信访投诉请求法定途径的判定及处理工作,从源头上推动信访投诉请求通过法定途径处理。 (七)加强系统协调联动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统一认识,系统联动规范信访受理范围,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特别是基层民政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首问负责制,从初信初访入手,做好信访投诉请求分类引导工作,让群众的合法诉求能够及时通过法定程序得到处理。 (八)加强民政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本级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及其他部门的联系沟通,协调配合做好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对涉及多个部门、疑难复杂的信访投诉请求,可报请同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判定、引导和相关处理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和督促检查 (九)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宣传,并将本级民政部门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公开发布。民政系统干部要认识到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建设是各个部门、每名干部的共同责任,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信访中反映出的矛盾和问题,依法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引导群众学法、用法,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处理问题靠法的自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十)加强督促检查。各级民政部门要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有计划地组织落实。民政部和省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采取专项督查、典型引导等方式,推动工作有序开展。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和法治建设同步,坚持边实践、边总结,不断完善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做法,探索建立长效工作制度和机制。 本意见附发初步分类梳理的《民政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请参照制定本级民政部门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或工作细则。 附件:民政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民政部 2015年2月16日 附件 民政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 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见下表):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殡葬管理条例》等。 (二)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给付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给付行为(见下表):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 (三)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确认行为(见下表):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婚姻登记当事人认为婚姻行为存在无效情形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行为无效)。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烈士褒扬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 (四)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民政部门对本清单第二部分第一项所列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彩票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等。 (五)民政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六)民政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民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见下表):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彩票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等。 (二)检举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违反规定向法人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三)检举民政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买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察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